12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房產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 市金融監管局、人行南京營管部、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市委網信辦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嚴禁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通過自辦金融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租房違規加杠桿提供產品和服務。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隱瞞、欺騙或強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通知》共有18條,從租賃住房登記、房源、租金等多方面進行了規范。
在租賃機構租金收付管理方面,施行租賃機構租金銀行監管。以代理經租和轉租方式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在房產管理部門、人行南京分行營管部、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指導下,與駐南京的商業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機構應在經營場所、房源發布平臺、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同時繳納與經營規模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在住房租賃機構、承租人和監管銀行簽訂三方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機構。
在規范租賃機構收費上,《通知》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經營主體,收費應明碼標價,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收取續約合同傭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業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或解約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及時退還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通知》在規范租賃消費金融業務上,要求嚴禁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通過自辦金融或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租房違規加杠桿提供產品和服務。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隱瞞、欺騙或強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審慎、規范開展“租金貸”業務,確保業務合規、風險可控、權責明確,已發生的“租金貸”業務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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